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挂靠公益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4-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挂靠公益项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挂靠公益项目是指非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的机构在捐赠资金支持下在本基金会设立的公益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挂靠公益项目接受本基金会的统一管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章 挂靠公益项目的设立

第四条 发起挂靠公益项目的公益机构向本基金会提交《挂靠公益项目申请书》,明确挂靠公益项目的设立目的、资金的用途、使用方式等必要事项,经理事会批准后设立。

第五条 发起人在本基金会挂靠设立公益项目,应与本基金会签署公益项目捐赠协议书,明确挂靠公益项目的设立目的、资金使用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终止条件和终止后剩余财产处理等事项。

第六条 挂靠公益项目应使用带有本基金会全称的规范名称,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它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它活动;未经本基金会同意,不得以本基金会名义独立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挂靠公益项目的活动,严格按照本基金会挂靠公益项目活动审批程序进行报批管理。

第七条 挂靠公益项目不得再下设公益项目。

 

第三章 挂靠公益项目的管理机构

第八条 由捐赠人(或发起人)在本基金会挂靠公益项目一经设立,应成立挂靠公益项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一般由本基金会和捐赠人(或发起人)共同派员组成。

第九条 管委会成员一般39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若干人。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捐赠人(或发起人)与本基金会具体商定。

第十条 管委会可根据需要设置办公室,在管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基金的募集、宣传推广、项目执行、联络等工作。

第十一条 挂靠公益项目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决定挂靠公益项目的募集方案和使用方向;

(二)制定挂靠公益项目的管理规则、年度预算和资助计划;

(三)安排对挂靠公益项目进行年度或专项财务审计;

(四)决定管委会及办公室组成人员;

(五)按照相关规定,向本基金会秘书处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公示相关信息,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六)其它需要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挂靠公益项目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由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召集,应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或授权代表)参加,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或授权代表)同意,方能形成会议决议。会议内容应以书面记录或纪要的形式保留存档。

第十三条 挂靠公益项目管委会及管委会办公室依据挂靠公益项目捐赠(或发起)协议书中约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得刻制印章,不得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挂靠公益项目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挂靠公益项目、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五条 挂靠公益项目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项目管理和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四章 挂靠公益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挂靠公益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相关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其它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 挂靠公益项目应遵守本基金会宗旨,严格预算管理,在协议约定的业务范围内专款专用,所获捐赠资金应最大限度直接用于受助群体,在开展项目活动之前应向本基金会提交经费预算。

第十八条 挂靠公益项目的收支应全部纳入本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十九条 挂靠公益项目列支管理成本时,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除了为实现挂靠公益项目公益目的确有必要之外,一般不超过该挂靠公益项目基金年度总支出的10%

第二十条 挂靠公益项目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五章 挂靠公益项目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挂靠公益项目的设立和终止信息、管理架构和人员信息、开展的募捐和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本基金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披露。本基金会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和其它方式就挂靠公益项目的情况进行报告、接受监管。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依法对挂靠公益项目财务状况进行会计核算、专项审计、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二十三条 挂靠公益项目应按本基金会要求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报告在本基金会指定的信息平台公布,接受公众质询、监督。

第二十四条 挂靠公益项目的捐赠人(或发起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本基金会应及时据实答复,接受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挂靠公益项目有义务接受税务、会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会计等方面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挂靠公益项目有义务在思想政治工作、财务和人事管理、对外交往和重大活动等方面接受本基金会指导,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第六章 挂靠公益项目的终止及撤销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按照相关规定对挂靠公益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和清理整顿,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挂靠公益项目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予以终止。挂靠公益项目须终止的,本基金会应做好后续事宜,妥善处理剩余资产,保护挂靠公益项目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挂靠公益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

(一)公益项目已终止或使命已完成的;

(二)实施过程中出现捐赠款的使用或其它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违反基本公序良俗,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账面余额低于10万元,且一年内未发生资助活动的;

(四)其它应终止挂靠公益项目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挂靠公益项目须终止的,应办理撤销。撤销前应在本基金会指导下完成清算工作。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其它活动。挂靠公益项目撤销后,剩余财产应按照原捐赠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置;若约定不够明确或难以按照原约定处置的,可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公益项目,并向社会公开。挂靠公益项目所有的档案资料交由本基金会存档。

第三十条 挂靠公益项目的终止及撤销,在本基金会指定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