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监事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25-04-23

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监事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健全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治理结构,保障基金会监事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基金会发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