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监事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25-04-23
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监事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健全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治理结构,保障基金会监事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基金会发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