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5-04-23
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秘书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决定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的决策行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参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北京师范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在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党委领导下,开展符合《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工作。
第二章 决策内容
第三条 理事会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基金会内部重要管理制度;
(四)基金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五)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七)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理事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二)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的任免;
(三)基金会所设立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其他组织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第五条 理事会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家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二)挂靠项目;
(三)利用自有资金一次性开展捐赠(资助)超过200万元(不含)的慈善项目。
第六条 理事会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利用自有资金一次性开展捐赠(资助)超过200万元(不含)的慈善项目。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形式由理事会集体研究决策。具体程序参照《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除情况紧急外,不得临时动议;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条 “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如有涉及参与决策人员和列席人员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情形的,有关人员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实施细则(试行)》执行。一般工作决策过程中,若因情况变化涉及到“三重一大”决策的,有关人员应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参与决策人员和列席人员、决策执行过程中的相关负责人存在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行为的,依规依纪进行责任追究。一般工作决策和执行过程中,若因情况变化涉及到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行为的应按学校《“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2023年12月22日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