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发布日期:2025-04-23
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内部治理,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以确保基金会各项活动的有序开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关于本基金会利益和发展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变更登记;
(二)理事会换届工作;
(三)选举、增补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人员变更;
(四)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五)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六)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以及投资活动(单个捐赠人当年累计捐赠超过本基金会当年捐赠总收入的5%或者500万以上,直接购买200万元以上资产管理产品);
(七)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年度收支预算及执行情况等;
(八)理事长和副理事长认为必须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和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实行逐级报告制度。符合上述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准确上报。
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告,一般事故要及时报告,并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第四条 对于重大事项报告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理。
第五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