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4-23

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规范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金是在本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内的,对于捐赠数额较大、受益面较宽或对本基金会意义重大的公益项目而设立的本基金会的项目管理分支机构。专项基金以捐赠人捐赠财产而设立,体现捐赠人的捐赠意愿,并经本基金会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在捐赠协议所列明的相关领域内专项支持开展有关公益项目和活动。

第三条 专项基金受本基金会全面管理,在本基金会领导下开展相关公益项目和活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项基金由本基金会根据基金会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基金不得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得刻制印章,不得以专项基金的名义对外签署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二章 专项基金设立

第四条 本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应当符合如下前提条件:

1.拟成立的专项基金的捐赠资金的来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的有关规定

2.拟成立的专项基金应当符合本基金会的章程规定,在本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以内开展活动

3.拟成立的专项基金应当符合捐赠人与本基金会之间签订的捐赠协议的约定;

4.捐赠人按照相关捐赠协议向本基金会实际支付了捐赠款,并达到当年承诺捐赠额的50%以上

5.相关捐赠属于持续捐赠(捐赠协议的捐赠金额原则三年内不不低于50万元),且受益群体较多(受益人跨多个院系或部处或校外机构);或者对本基金会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

第五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应当明确专项基金设立目的、实施内容、存续期、管委会构成及其章程、专项基金提取的管理费率财务负责人和项目协调机构或协调人等各类涉及专项基金成立所必需的事项,履行基金会立项审批程序。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名称应根据专项基金支持的公益范围命名,也可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在反映专项基金工作特点的原则下进行命名,原则上命名为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专项基金应当使用上述名称的全称进行活动,不得在任何正式场合正式文件中简化或缩写。基金会原则上不设立重复公益范围的专项基金。

如果专项基金确需使用英文或其他外文名称的,该外文名称也应当由本基金会审核确定,审核程序参见第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 专项基金设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由本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的项目管理机构,管委会依据其章程行使管理职权,对专项基金的资金使用预算、资助项目的决策、支持额度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专项基金管委会由主任、副主任、成员、秘书组成,原则上不少于5人,管委会主任原则上设一人,由受益人的负责人担任管委会的委员全部由本基金会聘任或委派。管委会委员可以由捐赠人、捐赠人代表、受益方、受益方代表、本基金会代表等人员共同组成。为了维持专项基金的公益性,管委会中本基金会及代表、受益人及代表的总和应当占据管委会全体成员的简单多数地位。

本条所述管委会的设立方案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八条 管委会依据捐赠协议的约定、本基金会相关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管委会章程,并按照管委会章程规定对专项基金进行决策和管理。

第九条 管委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决议须经出席人数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决议不得违背本会宗旨和协议书的各项条款要求。

专项基金管委会可以下设管委会办公室,由管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管理、执行管委会的决议,管委会办公室对管委会负责。

本基金会可以向专项基金收取不高于捐赠实际到款总额3%的年管理费,具体管理费费率应当在专项基金设立时以专项基金项目立项文件形式由基金会秘书长予以核准并确认。

 

第三章 专项基金管理

第十 专项基金的业务活动和日常指导、管理工作由本基金会项目管理部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资金使用应当遵守本基金会的财务规定,本基金会财务部门或本基金会外聘的第三方机构将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专项基金的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财务核查或财务审计。

第十 专项基金不设独立的银行账户,专项基金的所有资金应当进入本基金会的财务账户。本基金会为专项基金设立独立的项目管理财务账目,在该管理账目下进行分别核算。

第十 各专项基金须接受民政、税务、审计等主管部门及本基金会依法实施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 各专项基金在开展工作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维护本基金会的公益形象,不得在商业经营、商业广告、商业推广活动中和产品、包装、说明书上使用本基金会或专项基金的名称和标识。如确需使用本基金会名称、标识或本基金会所有的任何知识产权的,则应当提前10日向本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和撤销

第十 专项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已经完成捐赠协议约定全部工作的;

(二)连续三年未开展项目与活动的,且短期内无开展活动计划;

(三)未按《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执行项目,情节严重的;

(四)按协议约定的捐赠资金没有进入本基金会账户,经通知后2个月仍然未落实到位的;

(五)专项基金中所有已募集的公益资金全部用尽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双方协议内容,给本基金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严重损害本基金会名誉的。

第十 专项基金终止由本基金会项目管理部提出意见,经本基金会研究同意后下发书面撤销通知。专项基金管委会及承办人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相关终止的材料。

该专项基金管委会在接到书面撤销通知之日起,不得开展与专项基金终止工作以外的活动。该专项基金即行终止和撤销。

第十 被终止和撤销的专项基金中仍有留存公益财产的,则应当在征询相关捐赠人意见的前提下(如涉及),由本基金会用于支持其他相关公益项目与活动中。

 

第五章

第十 本办法经2025年4月22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由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