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报告制度
发布日期:2025-04-23
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财务报告制度
第一条 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二条 财务部门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科学、有序地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每年定期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基金会理事会及学校主管部门,为理事会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向捐赠人报告基金使用情况。
第三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捐赠情况的影响;
2、理事会成员和工作人员的数量、变动情况以及获得的薪金等报酬情况的说明;
3、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说明;
4、资产提供者设置了时间或用途的相关资产情况说明;
5、受托代理业务情况的说明,包括受托代理资产的构成、计价基础和依据、用途等;
6、重大资产减值情况的说明;
7、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的受赠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和用途等情况的说明;
8、对外承诺和或有事项情况的说明;
9、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说明;
10、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基金会财务状况和运营成果的下列情况给予说明:
1、基金会的宗旨、组织结构、人员配备等基本运营情况;
2、资金的增减和周转情况;
3、各项财产物资的变动情况;
4、报表调整事项和需要说明的事项;
5、基金会组织业务活动基本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完成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下一年度业务活动计划和预算等;
6、对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财务部门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任意取舍。
第六条 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应当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对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做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
第七条 财务部门人员通过人工分析和计算机信息系统检查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重点检验以下项目。
1、会计报表内有关项目的对应关系。
2、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有关数字的衔接关系。
3、会计报表之间平衡及勾稽关系。
第八条 本基金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订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组织名称、组织登记证号、地址、报表所属年度,由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九条 以单一项目为报告主体发布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部门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负责人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报告的内容,由理事会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十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财务部门应结合项目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