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境外捐赠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4-23
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境外捐赠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境外捐赠资金的接受管理工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是对基金会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境外捐赠进行管理。以其他形式接受境外捐赠的,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基础上,由捐赠双方协商决定。
第三条 境外捐赠资金的来源:国际组织、外国公司、非营利组织和各界人士的捐赠。
第四条 接受的境外捐赠资金须与学校相关部门协同审核后签订捐赠协议并报公安机关备案。同时,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资金须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资金。捐赠必须是自愿和无偿的。
第六条 本基金会接受境外捐赠资金结汇应按规定向银行提交相关材料,经银行审核,并接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基金会应向境外捐赠人开具正式捐赠《广东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境外捐赠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八条 对境外捐赠资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九条 本基金会将对项目执行单位外汇捐赠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