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4-23
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捐赠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提升本基金会管理能力,维护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教育部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4]3号及《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
捐赠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理的合法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捐赠方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捐赠方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及个人的,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备案。
第三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遵循的原则
(一)捐赠具有合法性、公益性、无偿性、自愿性;
(二)捐赠符合基金会宗旨、公益理念和业务范围;
(三)捐赠有助于推动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及公益事业的建设发展;
(四)捐赠应充分尊重捐赠方的合法意愿。
第二章 项目类型
第四条 根据捐赠用途,可分为限定性用途捐赠和非限定用途捐赠。限定性用途捐赠:包括奖助励学类、人才奖教类、科研教学类、校园建设类、院系发展类、社会公益类、其他符合捐赠方意愿及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
非限定用途捐赠即学校发展类,由本基金会、学校自主决定资金使用方向,支持学校各项建设和发展等。
第五条 根据捐赠资金使用性质,可分为留本性质捐赠和非留本性质捐赠。留本性质捐赠指本金不动,每年用利息或增值部分支持相关项目的开展。一次性捐赠金额100万元及以上或经本基金会审议同意方可设立。
非留本性质捐赠款直接用于项目支出,直至捐赠款全部使用完毕,项目终止。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捐赠项目可以由基金会、学校及各学部、院、系、所师生、校友及其他社会各界发起或者共同发起设计。
(一)捐赠项目设计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二)捐赠项目关联方选择应合法合规,不违背公序良俗,有利于基金会社会声誉和持续发展;
(三)捐赠项目涉及学校建筑、设施、场所的冠名事项以及学校内部机构冠名事项,应获得学校批准;
(四)重大捐赠项目须经过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并按要求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备。
(五)本基金会不接受与项目执行方有合作或利益关系的科研类项目捐赠。
第七条 捐赠项目须由基金会和捐赠方签署捐赠协议,确认捐赠行为。捐赠协议内容须包含捐赠目的和内容、捐赠用途、捐赠总金额、捐赠资金到账时间、资金管理和使用等。优先使用本基金会的捐赠协议模板。
第八条 捐赠项目为限定性用途时,本基金会应与执行单位签署执行委托合同,涉及教学科研及学科发展的,应在协议中明确科研成果或知识产权归属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
第九条 本基金会对科研类项目按单笔到账金额的5%提取管理费,培训类项目按单笔到账金额的8%提取管理费;外币捐赠按捐赠外币汇出时金额计算;如因项目需要,将部分工作委托学校相关人员,需按照《北京师范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签署合同并监督管理,相应工作量的核算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认定,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可以适当收取一定比例管理费;资源占用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用于学生奖学金、助(励)学金、设备购置、基建项目、社会公益项目和来自校外基金会等慈善组织的捐赠款,不提取项目管理费。
第十条 捐赠协议及执行委托合同签署应遵循先审后签原则,经基金会审核后,方可签署,具体要求按照《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并确认公允价值后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时,在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或其他凭据的情况下,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在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情况下,应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没有发票、报关单或其他凭据作为入账依据的,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十四条 捐赠一般以项目名义设立。捐赠名称一般由“学校+受益人(机构)+用途”组成。名称过长时,可采用学校学院的规范简称。
一次性或累计捐赠金额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受益面较宽(跨多个学部院系所或部处)且对学校、基金会意义重大的项目,可以专项基金名义设立。
10万元及以上的捐赠或具有特殊意义的捐赠,应捐赠方要求,经基金会审议可冠以捐赠方建议名称。
第十五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流程如下:
(一)发起捐赠:沟通捐赠意向并确定捐赠项目及内容;
(二)签署协议:审核捐赠项目,签署捐赠协议及执行委托合同;
(三)入账建档:落实捐赠款项入账,开具捐赠票据并建立捐赠档案;
(四)执行反馈:定期向捐赠人和基金会汇报项目执行情况,宣传项目效果;
(五)结项归档:提交结项报告并办理结项归档。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前项目执行单位应填写立项申请单,并提交项目执行方案,方案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实施计划、执行周期、预算、目标等内容。经基金会审批后,与项目执行单位签订执行合同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在过程中委托第三方进行测试、制作、印刷、车辆租赁等工作的,被委托方的确定应按照学校、基金会相关采购规定进行,并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负责定期对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在项目执行中协调捐赠者和项目执行单位联络沟通,保障捐赠财物的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项目结束后,执行单位应向基金会提交结项报告,基金会负责对项目资料整理归档。项目档案内容主要包括:捐赠协议、立项申请单、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及结算、执行委托合同、项目执行情况评估报告、捐赠方反馈报告、结项报告。
第二十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可以通过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或由基金会结合学校重大需求和发展战略进行统筹管理。
第二十一条 限定性捐赠中没有明确经费安排的项目(如:学院发展类项目等)或捐赠金额较大、受益面较宽(跨多个学部院系所或部处)且对学校、基金会意义重大的项目,可以通过设立管理委员会进行项目管理或由执行单位决策机构(如:院务会等)统筹管理,并接受基金会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 限定性捐赠中有明确经费安排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并接受执行单位、基金会的监管。项目负责人的职责为:负责捐赠项目的规划、实施,并对项目完成情况和相关要求承担责任。项目负责人应有具体的学校依托单位,执行单位应在基金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等应将项目实施方案报送基金会备案,及时向基金会和捐赠方提供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并接受基金会的监督。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阶段的进展、成果成效、财务收支及其它有关的图文资料等。重大项目信息应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经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对未按捐赠协议或者其他违反捐赠协议的情况,基金会有权采取约谈、停止财务支付、撤销资助、追缴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等措施。对于重大项目,基金会可安排专人、组建专项小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评估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监督、审计和评估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剩余资金可根据捐赠协议的要求处理,如没有相应的条款,可通过与捐赠方签署变更协议或者按基金会章程相关规定进行清算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捐赠方。
第二十六条 捐赠资金到账后,基金会应按捐赠协议设立项目名称和项目号。如项目号存在多份捐赠协议,且人员经费支出比例不同时,需根据捐赠协议在项目号下分别设立子账号,对人员经费支出额度进行核算控制,个人在项目中领取的专家费、劳务费、培训费等,需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和《北京师范大学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发放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办理完入账、核算等工作后,基金会及时向捐赠方开具《广东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2023年12月22日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