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采购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5-04-23
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采购管理,根据《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采购管理办法》、《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合同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基金会各类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采购范围与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货物,是指本基金会秘书处使用捐赠资金采购货物,包括科研设备、计算机软件、实验器材、医疗设备、图书资料、办公家具、文创用品或其他货物。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办法所称服务,指除货物、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劳务、物业、餐饮、软件开发、信息化服务、房屋租赁等。
第四条 本基金会采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符合基金会宗旨,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三章 采购工作小组及供应商管理
第五条 采购活动由本基金会秘书处提出,采购工作由采购工作小组负责。
(一)基金会秘书处采购工作小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二)项目执行单位采购工作小组由各单位按照本单位相关要求组建;
(三)涉及专业领域采购应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供应商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有能力满足产品质量要求;
(二)有完整并已付诸实施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有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
(四)有能力保证按合同要求准时交货,有良好的售后服务;
(五)具有类似产品成功的供货及使用业绩。
采购部门应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资质文件并进行审核。
第四章 采购预算及审批
第七条 本基金会采购部门应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采购预算。项目执行单位根据项目需求向本基金会秘书处提交采购申请表。
第八条 在采购活动开始之前,采购小组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根据采购项目类别,按照《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采购管理办法》的要求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进行论证审批。
(一)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相关项目,由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组织论证审批;
(二)房屋装修改造相关项目,由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论证审批;
(三)信息化建设相关项目,由信息化办公室组织论证审批;
(四)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水、电、气的改造工程,消防、安防工程,绿化工程,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改造工程等相关项目,由校区建设指挥部组织论证审批;
(五)其他采购项目由本基金会秘书处或项目执行单位按照本单位内控流程或“三重一大”相关制度组织论证审批。
第五章 采购方式
第九条 本基金会秘书处和项目执行单位的采购按以下方式执行:
(一)达到法定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本基金会秘书处或项目执行单位向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办公室提交委托申请,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办公室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
(二)未达到法定招标限额标准但达到以下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委托学校采购部门,进行统一采购。
1、教学科研设备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及以上项目;
2、行政办公设备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及以上项目;
3、家具及其他货物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及以上项目;
4、服务(非工程相关服务)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及以上项目;
5、服务(工程相关服务)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及以上项目;
6、修缮工程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及以上项目;
7、基建工程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及以上项目。
(三)未达到上一款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秘书处或者项目执行单位按照以下方式采购:
1、科研仪器设备采购。0.15(含)-5万(不含)的,可通过学校采购管理平台网上商城或网上竞价、中央政府采购网和三方比价采购;5万(含)-20万(不含)的,通过学校采购管理平台网上竞价、中央政府采购网和三方比价采购;20万(含)-50万(不含),通过谈判采购、中央政府采购网采购;
2、行政办公设备。0.15(含)-5万(不含)的,可通过学校采购管理平台网上商城或网上竞价、中央政府采购网和三方比价采购;5万(含)-20万(不含)的,通过学校采购管理平台网上竞价、中央政府采购网和三方比价采购;20万(含)-50万(不含),通过谈判采购、中央政府采购网采购。其中,纳入当年集采目录的行政办公设备,必须采用中央政府采购网采购;
3、10万(不含)以下的家具、其他货物、服务、工程,基金会秘书处或项目执行单位可自行采购;10万(含)-20万(不含)的,须参照三方比价方式组织采购。其中工程类服务和工程项目,比价材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办公室)和总务部门共同审核。
第十条 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资金项目预算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或不同类别但实施目的相同的采购项目,预算总额达到校定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委托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办公室统一采购,不得以拆分的方式规避学校统一采购。
第十一条 应急项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和经学校认定的其他应急项目)以及科研急需的设备、耗材采购项目,由本基金会理事会审批后,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由学校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设立绿色通道,组织采购。
第六章 签订合同及履约验收
第十二条 采购合同签订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明确权利义务,维护学校、基金会正当利益。合同签订的审批按照学校和基金会合同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以及预算落实的前提下,可以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 10%。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应及时组织对采购项目的验收,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采购完成后须将相关职能部门论证审批文件、招标文件及比价表格等相关资料提交基金会项目管理部,完成合同盖章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采购单位须将盖章齐全的采购材料分别提交本基金会和学校财务办公室。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基金会规定应当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八条 凡采购商品形成固定资产的,根据本基金会固定资产相关管理规定,凡是项目管理单位使用捐赠资金采购的固定资产,由本基金会将固定资产转至受赠单位进行统一管理;本基金会办公经费采购的固定资产由本基金会秘书处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会采购应接受理事会、监事、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财务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