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2025-04-23
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规范基金会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基金会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强化社会对基金会工作的监督,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基本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本基金会遵循公正、公平、合法、真实、及时、无偿的原则,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主动公开除依法不予公开外应当公开的信息。基金会所公开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方便获取、规范有序、全面完整、严肃权威,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公开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本基金会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1、基金会基本信息,包括基金会主要职能、理事会理事和监事情况、基金会章程、工作人员构成、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
2、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3、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
4、基金会专项基金、主要公益活动项目开展相关信息;
5、基金会工作动态信息或相关新闻;
6、其他允许需要公开的基金会相关信息。
第五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的信息,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涉及知识产权等;
2、事先与基金会有约定,捐赠人和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捐助信息;
3、处于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4、基金会内部工作信息;
5、未经审计的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年度工作报告经广东省民政厅审查通过后30日内,按照统一规定格式,在“慈善中国”网站、广东省民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及基金会网站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第三章 信息公开程序与权限设置
第七条 基金会秘书长全面负责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相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的重大问题,指导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统一归口管理,负责信息发布具体工作。
第九条 各专项基金、慈善项目负责人及基金会各相关岗位人员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应当予以公开的信息,未经秘书处呈秘书长及相关领导审批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必要时须经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方可公开。
第十条 基金会秘书处享有对信息公开的最终解释权、决定权。
第四章 信息公开途径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渠道主要包括:基金会官方网站、广东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信息网、“慈善中国”网站以及各类传媒途径,包括新媒体(微博、微信公众号)、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现场公开(新闻发布会、专题活动等)。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将专项基金的相关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2023年12月22日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