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4-23

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所有印章由基金会秘书处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第二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认真管理印章。印章要保持清洁,以确保用印质量。

第三条 印章管理人员如因病、因事外出,则指定专人代管。工作时间保存印章必须加锁,不得将印章随意乱放或存放处不加锁,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

第四条 不得将印章带离办公室,如遇特殊情况,办公人员需因公外出用章,应填写《印章使用审批表》,经主管副秘书长、秘书长签字同意后方能借出。使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以防印章损坏、丢失。外出办事后,应将借用的印章及时归还。

第五条 印章管理人员用印时,必须审阅用印内容,检查审批手续,发现印件内容有误的应拒绝用印。对行文不规范的文档,比如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印章管理人员应拒绝加盖印章。

第六条 用印要严格执行登记制度,对用印时间、事由、用印部门、经办人等进行详细登记,责任明确,以备核查。

第七条 捐赠协议必须用《基金会捐赠协议流转单》,一般事项用《印章使用审批表》。用印请示均需副秘书长、秘书长签字审批后方可盖章。

第八条 《项目用款协议流转单》和《捐赠协议流转单》可代替《印章使用审批表》,但《印章使用审批表》不可代替《项目用款协议流转单》和《捐赠协议流转单》。

第九条 凡以基金会名义行文、发函,由秘书长签字后方可加盖基金会公章。

第十条 使用秘书长签名章,除已经领导本人授权或签书的文件外。须经本人同意后方可用章。

第十一条 凡签署具有法律责任的合同、协议等,须经办人填写《印章使用审批表》,经主管副秘书长、秘书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签批手续,加盖基金会公章

第十二条 合同、协议等走完用印流程后再次修订需要盖章的,必须重新走用印流程后方可盖章。

第十三条 如有临时加急用印,请填写《印章使用审批表》说明情况并附相关领导同意截图方可用印。

第十四条 涉及员工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由分管人事工作副秘书长审定盖基金会公章。

第十五条 同意章由分管副秘书签批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十六条 不得在空白稿纸、复印纸、抬头纸等可记载书写纸上用印,不得在未填写或填写不完整的表格、文书上用印

第十七条 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制印章,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十八 本办法经20231222日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