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25-04-23
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理事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健全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本基金会法人治理结构,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基金会发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保障基金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理事会组成
第三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理事的资格: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拥护本章程;
(二)廉洁奉公、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能够履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具有在本基金会从事的公益慈善领域相应的工作经验,拥有良好的个人声望;
(六)热心公益事业,自愿为本基金会服务;
(七)具有较强的公益责任意识,能够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
(一)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二)曾在破产清算的组织担任董事(理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组织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组织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曾在依法被撤销、解散、取缔的组织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组织被撤销、解散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六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捐赠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第一届理事会负责人。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新一届理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新一届理事会负责人由新一届理事选举产生。换届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理事辞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理事会。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会成员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八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基金会内部事务管理;
(四)贯彻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遵守基金会章程,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十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基金会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规程;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理事会议职责的,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召开决议重要事项的理事会会议,召集人原则上需以书面形式,提前不少于7日通知或公告全体理事、监事,会议通知中应列明决议事项,原则上不增加临时议题。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字迹应工整可辨认。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三章 理事会负责人
第十四条 理事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基金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之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五)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七)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八)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并由理事会决定;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