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投资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4-23

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投资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投资风险防范能力,保障基金会投资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财金[2007]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及《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投资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准备金)是指基金会为弥补投资亏损设立的专项经费,纳入基金会年度预算,设立专用项目号核算。

第三条 准备金一般按上一年度基金会投资收益的10%计提。

第四条 理事会每年根据上一年度准备金支出情况及年度投资计划决定是否计提当年准备金。

第五条 准备金账号余额不得超过基金会投资累计总收益的10%。若准备金账号余额不足以弥补当年投资亏损,可按投资累计总收益的10%为限一次性补齐准备金。

第六条 准备金用于弥补投资亏损时,须经秘书处形成意见后,报理事会决策。

第七条 准备金仅可用于弥补投资项目产生亏损,不得挪作它用。

第八条 本办法经20231222日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