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4-23

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根据《北京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师国资发201702号)、《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等学校相关规定,结合教育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条 固定资产按其使用性质分为: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六大类。

第三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价值的确定;固定资产购置和验收;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固定资产的处置;固定资产评估和盘点等。

第五条 基金会通过购置、受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应严格履行入账、出账登记手续,纳入学校的统一管理。对达不到入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新购置的固定资产,以实际支付价格计价;

(二)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以接受捐赠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以下要求计价:

1根据捐赠方提供的有关凭据,作为入账价值;

2如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应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价值作为入账价值的依据;

3如无法计量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所取得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四)调拨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评估价值/调出单位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计价。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需要变动时,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将有关证明资料收集齐全,向基金会申请办理重要信息变动,由基金会到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配合资产管理办公室财务办公室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八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的购置应根据基金会发展和执行项目需要,编制购置计划,原则上按照购置计划执行。

第九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参照《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采购实施细则》执行,原则上先审批后采购。

第十条 固定资产验收分为使用单位初次验收和学校验收小组二次验收两种形式。验收合格方可入库、入账,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作其他处理。

第十一条 低于20万以下(单价)的设备或低于5万以下(单价或批量)的家具,由基金会或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责任人组织验收。高于20(含)万以上(单价)的设备或高于5万以上(单价或批量)的家具,由基金会或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责任人组织验收合格后,报学校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二次验收。

第十二条 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方可将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固定资产卡片等材料报送基金会办理登记及入账等相关手续。初次验收不合格的,不予进行二次验收,并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由秘书长统一领导,秘书处负责对基金会的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资产管理员,对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基金会秘书处报秘书长批准后,报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出租、出借。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纳入基金会财务核算。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在校内调拨,须填写固定资产校内调拨单,经调出、调入单位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可作为做帐依据。固定资产原则上不调拨校外单位使用时,确因项目执行需要,项目执行单位须向基金会提出申请,经秘书长批准后,报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后方可调拨校外单位使用。项目执行单位作为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做好外拨资产的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先向基金会备案、提供资产盘点情况,并在秘书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原岗或退休等原因造成资产使用人信息变动时,需做好资产交接,填写固定资产使用人变更申请单并在资产信息系统进行 使用人信息变更,如有特殊情况请单独说明。

第十八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应建立明细账目和明细卡片。明细账目应按品种设置条目,准确反映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固定资产卡片要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财产编号等,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并承担保管责任。

第十九条 金会及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增减变动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基金会每年应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

第二十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的处置由秘书处负责,任何使用部门、项目执行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基金会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统一纳入基金会财务核算。

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大型仪器设备(单价40万元以上)使用效率,各项目执行单位需严格按照《北京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法》(师校发〔201673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最短折旧年限为: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专用设备、办公家具、交通工具和陈列品为10年;

(三)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

基金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并结合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达到使用年限并确已丧失使用效能的,应作报废处理,相应程序按照《北京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估价、赔偿及处理,参照《北京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20231222日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4531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由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