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25-04-23
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会议工作,实现基金会工作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确保各类会议工作高质量、高效率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基金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二条 基金会会议可设置有理事会会议、秘书长办公会等。
第三条 基金会会议坚持“民主公开,集体讨论,专题专议,会议决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遵守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相关规定,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作用。
第二章 一般规则
第四条 基金会会议一般以现场方式召开,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以电话会议、可视电话会议、微信会议等或者混合多种的组织方式召开。
第五条 基金会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定期会议、临时会议。基金会会议应提前通知相关会议代表,并向会议代表提供会议材料。
第六条 基金会会议代表须按时参加会议。若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请假。因基金会会议所涉及的内设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等也可根据会议需要列席。
第七条 基金会会议表决意向可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参加会议的代表只可选择一种意向。会议可以根据会议组织方式以现场举手、现场投票、通讯投票、微信投票或无异议认可方式进行表决。
第八条 基金会会议须做会议记录。会议形成决议的,应制作会议纪要并妥善存档。
第九条 基金会会议形成的决议,须认真贯彻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章 理事会会议
第十条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决策机构。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基金会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规程;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理事会议职责的,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召开决议重要事项的理事会会议,召集人原则上需以书面形式,提前不少于7日通知或公告全体理事、监事,会议通知中应列明决议事项。
第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监事如不能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监事或代表代为出席行使相应权利,但每位理事或监事仅限委托(代表)一人。委托书应说明代理人、代理事项、权限及有效期限,由委托人签字,委托书应内容明确,充分体现委托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
第十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的提案经过明确充分的讨论后,主持人应将议程中的各项提案逐一提请出席会议理事或委托人进行表决。每位理事对每项提案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字迹应工整可辨认。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及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会议通知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主持人及理事出席、委托出席、列席等信息;
(四)会议议程、议题;
(五)理事发言要点;
(六)监事发言要点;
(七)表决的内容、方式及结果;
(八)理事会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如果有半数以上的与会理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材料不充分,不利于做出决策时,会议主持人可要求对该提案暂缓表决,并请相关理事对该提案提出明确的要求。
第十八条 未能现场进行表决的决议,也可采用书面、通讯、网络等表决方式,理事应在收到表决请求后的5日内,通过文件、传真、电子邮件、文字微信等通讯方式将表决结果送达基金会。
第十九条 基金会秘书长应组织实施理事会会议决议。
第四章 秘书长办公会
第二十条 秘书长办公会是在本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的会议,负责对基金会秘书处的长远发展、队伍建设、人员管理等重要事项的进行决策。
秘书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办公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并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秘书长办公会的议题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党支部书记商定,参加人员为秘书长、副秘书长、党支部委员会成员(本单位)及会议相关人员。根据会议需要,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参加。秘书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会议人员出席方能召开,讨论和决定的内容,须2/3以上会议成员通过方为有效,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办公会形成的相关决议应及时向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报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2023年12月22日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