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6-14
师(珠)基金会[2012]1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
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位理事、监事:
为进一步提高教育发展基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办法
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主题词:基金会 管理办法 通知
送: 基金会理事、监事
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捐赠项目的统一管理,建立宽松的捐资环境,更好地拓展学校资金筹集渠道,保障捐赠方和受赠方的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各界向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含下属单位)捐资设立的奖助学金、奖教金、校园建设基金等各类基金(含实物)。
由各级政府部门拨款设立的资助学校科学研究的各种基金和其它各种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项目或基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3.遵循尊重捐赠方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鼓励校内各学院、部门和教职员工积极向社会各界募集办学资金、筹措办学资源。
第一章 基金管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 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学校同意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正式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学校成立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全面领导、协调全校接受社会捐赠与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以合法的身份,按学校和基金会相关规定,动员和引导校内外(包括海内外)力量,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募集资金、管理基金(通过合法、安全、有效、规范的运作,使基金保值增值)、使用基金(策划、设立资助项目),提高社会捐赠的效益。
第七条 按照《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和基金会理事会决定,基金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基金会工作办公室),归口发展部产学研事务办公室管理;由基金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统一协调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具体负责基金会日常管理等事务工作。
秘书处(基金会工作办公室)的基本职责是:
1. 制定接受社会捐赠、基金管理等规章制度,经理事会批准后实行;
2. 负责各类捐赠基金的规范管理和总体协调,指导和协助各学院(相关部门)开展各项基金的管理工作;
3. 审核、办理学校及各学院(相关部门)接受社会捐赠的有关手续,提供接受社会捐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
4. 策划、联络捐赠项目,负责审核资金筹集的奖励建议方案;
5. 跟踪了解捐赠的到位情况,负责对各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6. 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捐赠方和受赠(益)方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证捐赠协议的执行,维护双方的权益;
7. 组织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立项、专家评估及理事会审批工作;
8. 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努力使基金保值增值;
9. 负责各类捐赠证书及捐赠纪念品的制作与颁发;
10. 积累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11. 负责基金会各种证件的年审等工作。
第八条 学院(相关部门)应充分重视接受社会捐赠和基金管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成立学院(相关部门)基金管理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基金管理办法,报学校基金会审核备案。
学院(相关部门)基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部门基金管理等办法;
2.作为捐赠基金的受赠(益)方,负责办理相关捐赠手续;会同捐赠方成立管理或评审组织、制定章程和实施细则、发布相关信息等;
3.组织实施由本部门负责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科研基金、师资建设基金等项目,履行相应义务;
4.监督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维护捐赠方和受赠(益)方的权益;
5.向捐赠方和学校基金会提供实施的年度报告和终止报告。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九条